本院調查性騷擾事件時,應依照下列調查原則為之:
(1)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,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,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。
(2)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、公正、專業原則,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。
(3) 被害人之陳述明確,已無詢問必要者,應避免重複詢問。
(4)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,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,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。
(5) 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,應避免其對質。
(6) 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,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,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。
(7) 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,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份之資料,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,應予保密。
(8) 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,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,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。
(9) 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、調查、偵察或審理程序中,為申訴、告訴、告發、提起訴訟、作證、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,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