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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措施
伸港忠孝醫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措施

  1. 伸港忠孝醫院(以下簡稱本院)為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,並採取適當之預防、糾正、懲戒及處理措施,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,特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,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布「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」之規定,訂定本辦法。
  2.  本辦法所稱之性騷擾,指員工於執行職務時,任何人(含各級主管、員工、病患…等)以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對其造成敵意性、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,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、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;或主管對員工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作為勞務契約成立、存續、變更或分發、配置、報酬、考績、陞遷、降調、獎懲之交換條件。
    具體而言,性騷擾行為之態樣包含如下:
    (1) 因性別差異所產生侮辱、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。
    (2) 與性有關之不適當、不悅、冒犯性質之語言、身體、碰觸或性要求。
    (3) 以威脅或懲罰之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行為。
    (4) 強制性交及性攻擊。
    (5) 展示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和文字。
  3. 本院應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發生,保護員工不受性騷擾之威脅,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,提升主管與員工兩性平權之觀念。如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,應即檢討、改善防
  4. 本院應定期實施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教育訓練,並於員工在職訓練或工作坊中,合理規劃兩性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,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。
  5.  本校應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管道,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。
    申訴專線電話:04-7991618轉207
    申訴專用傳真:04-7991801
    申訴專用信箱或申訴電子信箱:renroccy@yahoo.com.tw
  6.  本院應利用院務會議各種傳遞訊息方式,加強同仁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
  7.  本院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,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,並注意下列事項:
    (1) 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。
    (2) 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。
    (3) 對行為人之懲處。
    (4) 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。
  8. 性騷擾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。以言詞申訴者,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做成紀錄,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,確認其內容無誤後,由其簽名或蓋章。
    申訴書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,並載明下列事項:
    (1) 申訴人姓名、服務單位及職稱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、申訴日期。
    (2) 有代理人者,應檢附委任書,並載明其姓名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。
    (3) 申訴之事實及內容。
   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,而其情形可補正者,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。逾期不補正者,申訴不予受理。
  9. 本院院長室作成決議前,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;申訴經撤回者,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。
  10. 本院調查性騷擾事件時,應依照下列調查原則為之:

    (1)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,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,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。

    (2)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、公正、專業原則,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。

    (3) 被害人之陳述明確,已無詢問必要者,應避免重複詢問。

    (4)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,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,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。

    (5) 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,應避免其對質。

    (6) 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,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,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。

    (7) 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,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份之資料,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,應予保密。

    (8) 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,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,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。

    (9) 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、調查、偵察或審理程序中,為申訴、告訴、告發、提起訴訟、作證、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,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。

  11.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,本院得視情節輕重,對申訴人之相對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調職、降職、減薪、懲戒或其他處理。如涉及刑事責任時,本院並應協助申訴人提出申訴。性騷擾行為經證實為誣告者,本院得視情節輕重,對申訴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。
  12. 本院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蹤、考核及監督,以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,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。
  13. 本辦法由 院長核定公佈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

院長室/99.01.16